400-611-2986
- 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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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 什么是商标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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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续展是商标有效期到期之前对该商标权利进行续费的过程称之为续展。根据《商标法》规定所有商标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商标权失效。商标所有人如果需要继续享有商标权必须进行续展操作延长商标有效期。每次续展将重新获得10年有效期,循环往复,理论上一个商标是可以无限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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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商标无效答辩需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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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宣告答辩书》;
2、答辩材料目录;
3、《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自行办理的无需准备)
4、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
5、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6、商标委无效宣告通知书原件和商评委寄送无效宣告通知书的信封。
- 2商标无效答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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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问答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