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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介绍
  • 商标异议申请人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1 什么是商标续展?
  • 商标续展是商标有效期到期之前对该商标权利进行续费的过程称之为续展。根据《商标法》规定所有商标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商标权失效。商标所有人如果需要继续享有商标权必须进行续展操作延长商标有效期。每次续展将重新获得10年有效期,循环往复,理论上一个商标是可以无限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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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1申请商标异议办理途径
  •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办理。

    3、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sbj/wssq/

  • 2申请商标异议提交材料
  •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4、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应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5、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代理机构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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